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北海案宣判,让人感慨,今日之结果,有多少人为之努力。想见当日,那一批人慷慨赴北海,赴贵阳,知不可为而为之,勇气与智慧让人感佩。再录旧作,以怀其壮举。法治进程道阻且长,但方向在前,吾道不孤,向在路上的人们致敬。

 

 

非法证据阻击战

非法证据规则实施两年,律师们在法庭上屡战屡败、屡败屡战,测量着纸上的法律与现实的距离

 

 

本刊记者 谢海涛   实习记者胡世龙|文

 

    “你现在不能理解,爸爸所遭受的不幸,其实不是爸爸一个人的不幸,而是这个时代的悲哀!”2012年7月13日子夜,宁波人章国锡在家写下《与女儿书》。

    5天之后,被舆论称为“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大逆转。一审时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章国锡,被改判有期徒刑两年,一审中被认定缺乏合法性而予以排除的证据,被认定合法而被采纳。

8月22日,律师周泽等人,还在为贵阳黎庆洪案二审能否开庭审理而奔走。与章国锡案一样,该案更是因当事人声称遭受刑讯逼供、众律师百折不挠阻击非法证据,而为公众瞩目。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因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曝光的促动,2010年7月,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正式施行。

这被认为是沉疴已久的中国刑事诉讼洗心革面的契机(相关报道参见本刊2010年第25期“重整刑案证据链”)。之后的2012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纳入。

    如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已两年,国内诸多刑辩律师以此为武器,奔走各地,力求以个案推动法治进程。然而,从章国锡案、北海案到贵阳案等,律师们却是屡战屡败,屡败屡战,鲜见成功案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似乎仍是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种种案例实践,反映了独具国情的司法生态。明年1月,修订后的刑诉法将正式实施。写在纸上的法律,距离现实有多远?

 

第一案异峰突起

2010年7月22日上午,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局长助理章国锡,在办公室被几名自称反贪局的人带走。章国锡后来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忆,当时他没看到任何办案手续,就被带到了一个湖边小宾馆,从7月22日上午至7月24日下午,遭连续审讯,要求交待受贿事实。

    章国锡推测,此举是鄞州区反贪局通过对他人诱供,诬告了他。据其后来在《看守所日记》记述,期间,妻子被传来与他见面,检方威胁如不配合交代,将其作为同案犯审讯。绝望之下,章国锡按要求做了口供笔录。

    此后,由于翻供,章国锡再次遭受三天三夜的连续审讯,期间被罚站,双手反拷,遭四五人上拷打。之后,被异地关押,长时间强制劳动,以及多次夜以继日的提审……

    此后的章国锡没有想到,他会成为国内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主角,命运也随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行,而跌宕起伏。

  近年来,随着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被曝光,刑讯逼供的罪恶展露无遗,在民间和学界呼吁、中央高层关注之下,证据新规作为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在重重障碍中出台,并被寄于厚望。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曾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要求严格执行两个规定,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章国锡并不了解这些。在看守所中,他坚持写日记,记下被刑讯逼供的细节。这些日记日后成为其辩护律师姜建高在法庭上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要凭据。

在姜建高陆续拿到《看守所日记》的2011年1月,人们对两个新规的实施前景并不乐观。出身检察系统的姜建高说,“专门讲程序,离开实体,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是不现实的。”章国锡是不是收钱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姜建高并没有把握,关于章国锡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也不足。

随着调查的深入,姜建高拿到了更多的证据。其间,检察机关通过各种手段,6次试图让章家解聘姜建高,却进一步激发了他对该案的重视。对章国锡“清白”的判断,是他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核心因素。

2011年4月11日,该案一审在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开庭,章国锡被指控受贿7.6万元。当天上午庭审快要结束时,姜建高向法庭提出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称公诉机关的证据是假的,案子违法操作。此后的5月11日、6月20日,该案两次开庭审理。章国锡向法庭提交了《冤案真相》、《看守所日记》等,并多次陈述遭刑讯逼供。

姜建高认为,侦查机关对章国锡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等手段,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检方则出示了章国锡的有罪供述笔录,播放了其有罪供述的录像片段等。

在6月20日的庭审中,法院从看守所提取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cm”。章国锡当庭指认,该伤痕是他遭到审讯人员的围攻造成的。公诉人则称,这是章国锡在审讯时情绪激动,为防止其自残上前阻止时不慎弄伤,并递交了鄞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称该局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

姜建高申请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遭公诉人拒绝;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也遭拒绝,公诉人称审讯录像涉及机密。

2011年7月11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章国锡及其辩护人指出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控方虽然出示证据,但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相关供述的合法性,且对章国锡在审讯时受伤的事实,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章国锡受贿6000元,免于刑事处罚。

    在万马齐喑之际,章国锡案的一审宣判,如异峰突起,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被认为是中国首次采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具有标杆意义的判决。当时正值刑事诉讼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之际,该案的积极意义一时被赋予各种解读。

    赞誉之中,更有担忧。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曾悲观地认为,该案的成果几乎纯属极个别现象。如果不能解决排除非法证据措施问题、录音录像问题等的落实,修法将是空欢喜。

 

程序启动之门

    田文昌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章国锡案一审宣判之时,两个规定已实施一年,这个“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并未带来有价值的示范作用。

    在不少律师印象中,两个规定出台以后,一直少有人用。很多基层法院的法官、院长,甚至不知道有这个文件。律师杨学林说,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很多法院都有抵触。他们认为,过去可以非常宽松地把庭开完,现在辩护人提出了这个问题,还会要求调看录像、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不仅增加工作量,而且让法官直接面对要否定侦查机关证据的压力。

    2011年5月27日上午,在湖北咸宁出租车司机罢工引发的钱四逢等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中,律师斯伟江、浦志强等当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官竟对该规定“一无所知”,不得不休庭,拿了打印的该规定,和旁听席上的法院领导讨论。

当天下午,浦志强从两份笔录中,发现钱四逢被连续讯问15个小时,向法庭申请直接排除这两份证据。审判长则答复称: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将在庭后进行。斯伟江据理力争,审判长不得不再次休庭研究对策。但随后恢复开庭后即宣布:该组证据并非由公安机关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合议庭决定驳回律师的申请。

在斯伟江经手的案例中,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导致审辩冲突的,并非孤例。2011年9月22日,在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判的褚明剑涉嫌受贿案件中,他因坚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逐出法庭。

这是一起科级干部被控受贿25多万元的“小案子”。当天,褚明剑直言遭受刑讯逼供,绝大多数指控都是“打击报复,无中生有”。

    斯伟江几次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判长经休庭合议后称,鉴于被告人陈述的是在纪委遭受刑讯逼供,纪委不是“两高三部”上述规定中的办案机关,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斯伟江再表异议,审判长不理,让公诉人继续举证。斯伟江继续申辩,审判长数次敲响法槌:“请辩护人尊重法庭的决定,再不尊重,就请你出去。”

随后法警出动。斯伟江坚持讲完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后,退出法庭。此后,斯伟江将褚明剑《关于刑讯逼供情况的反映》,发于博客,引起舆论关注,触动当地政法高层。直至2011年10月17日,该法院重新开庭时,终于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法庭幕后的权力之手

启动程序只是第一步,之后的程序,仍需要各方博弈。在斯伟江看来,非法证据排除之难,在于体制。一是规则本身,“留有活口”,如对于警察出庭作证,提供审讯录像,没有强制约束力;纸面规则背后的问题则是,法院在公权力架构中,无法对抗公安和检察院,各种干预司法的现象司空见惯。

在湖州褚明剑案件中,2011年10月17日开庭时,褚明剑当庭陈述自己被纪委“双规”的过程,先是4天5夜连续审讯,遭辱骂、诱供……在纪委“双规”的11天中,检察院至少有10人以上参与刑讯逼供(相关报道参见本刊2011年第41期“湖州褚明剑案证据战”)。

斯伟江认为,吴兴区纪委和检察院实施了刑讯逼供,褚明剑之后的所有口供,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则称,上述行为是纪委牵头调查,检察院只是抽调成员,不是刑事调查的主体。两高三部的规定,只规范司法行为,不规范纪委行为。

斯伟江则称,通过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抑或纪委刑讯逼供“播种”在前,检察院取得非法口供“收割”在后的做法,应在两高三部的规定规范之列。只要由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的,纪委也不能行动在法律之外。

庭审中,公诉方也举出多组证据。质证过程中,斯伟江多次要求公诉方出示纪委、检察院办案过程的录像。公诉人则称,相关证据已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证据。

2011 年12月28日,该案一审宣判,判决书称,鉴于纪委调查阶段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辩护人以在纪委调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为由,要求对褚明剑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认定褚明剑受贿15万余元,判刑10年半。

而在该案之前,2011年7月5日,河南杨金德涉黑案,在南阳市唐河县法院一审开庭。(相关报道参见本刊2011年第39期“一个“黑老大”的诞生”)

一审十天,杨金德都是用被子裹着抬到法庭,带着累累伤痕,躺在地上接受审判的。其辩护律师杨大飞透露,一有说话的机会,杨金德就大声说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他还曾手书了自己遭遇的15种刑讯:与狼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曰“与狼共舞”;被警犬在脸上舔,名曰“鬼洗脸”;啤酒瓶插在肛门里坐下,脚不能挨地,名曰“坐火箭”;被戴上脚镣手铐,再用棍子穿起来,提溜起来来回晃,名曰“吊大秤”……

在公诉人举证的时候,律师杨大飞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官说,实体程序还是要走完,具体是不是非法证据,法庭再考虑。公诉方出示了公安方面的书面情况说明,称未对杨金德等刑讯逼供,不需要录音录像,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律师多次抗议未果。

2011年7月28日,该案一审宣判,杨金德被判六宗罪,有期徒刑20年。该案经媒体报道后,舆论反响强烈。南阳市委、市政府于2011年10月19日发布消息,称经过医疗、公安部门调查,该案不存在刑讯逼供,有关律师和报道称杨金德因刑讯逼供导致左眼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等均属谎言。

    2011年10月20日,律师朱明勇和杨大飞,通过网络发布了会见时拍摄的视频和杨金德的身体照片,予以反驳。朱明勇追问:杨金德案正值二审阶段,公安机关无权接触被告人,为何是公安组织体检和鉴定?为何由不应干预司法的市委和政府组成调查组?

    二审中,该案并未开庭审理。2011年11月2日,二审宣判,被认为未遭刑讯逼供的杨金德,依旧是被担架抬上法庭,判刑18年。

    而在杨金德案一审宣判前后,宁波章国锡案形势仍不明朗。一审判决之后,鄞州区检察院和章国锡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斯伟江在二审前半个月,接受辩护委托。

当年8月25日,二审开庭前一天,法院组织检察官和辩护人去鄞州检察院看审讯录像。斯伟江提出,录像应当在开庭过程中当庭播放,而且要让被告人章国锡看。法官不同意,斯伟江抗议,拒绝看录像。

而另一名律师姜建高后来在录像里看到,章国锡遭数人围攻,哇哇地哭。而按一审中公诉人的说法,侦查人员当时是为防止章国锡自残而上前阻止。8月26日,二审开庭,录像没有出现在法庭上,章国锡自然也没有当庭辩驳的机会。

 

出庭作证的警察

    2011年之前,律师们多是单枪匹马,以一己之力,碰撞非法证据排除之门。而随着微博时代,律师江湖的勃兴,一批价值理念相同,辩论风格相近的律师,逐渐走向抱团取暖,在网络“英雄帖”的召唤下,自发组团奔赴各地法庭。

    而在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之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更多地成为他们的一种揭露与控诉的武器。北海案,为律师们集体登场的实验之一。

    该案案发于2009年11月,本为一宗杀人抛尸案,却因2011年6月,4名律师集体被刑拘,被控涉嫌教唆证人做伪证,而引起舆论震动(相关报道参见本刊2011年第25期:广西四律师陷落“伪证案”、“伪证案”之源)。各地律师迅速声援,杨金柱、王兴、陈光武、朱明勇、杨学林、覃永沛、周泽、李金星、徐天明、曾维昶等人奔赴北海。

    2011年10月14日的开庭过程中,第一被告裴日红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辩护律师杨金柱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提交了相关线索和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后,当初主导审讯的警察陈小宁出庭作证。陈小宁面对法庭,对作证的真实性进行宣誓,并在作证保证书上签了字。这是近两年来,鲜有的警察出庭接受询问(旭东,这里是讯问还是询问,控辩双方曾有争论,辛苦你再查下,把下关)的案例。

法庭上,陈小宁称对裴日红讯问时,“很人性化”,并称裴日红的讯问笔录,是边讯问边用电脑打印而成。律师王兴当场提出,该笔录6页半,2700多字,按笔录上的时间,怎么能在半个多小时内制作完成?这期间既要讯问,又要打字,还要修改。陈小宁称,他有这个能力完成。

之后的庭审中,王兴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讯问时的录像,当庭播放了一半,其中并没有任何电脑打字的情况。公诉人要求停止播放录像,双方激辩。公诉人申请陈小宁重新出庭。

    第二天庭审时,警察陈小宁再次出庭。当庭播放录像后,陈小宁改口称,讯问完毕后才发现录像设备坏了,只好重新录像,将之前打印好的笔录交给裴日红签字。杨金柱则当即向北海市检察院举报,称陈小宁涉嫌伪证罪和刑讯逼供罪。

当天下午,裴日红当庭陈述被刑讯逼供的细节:遭电击、吊打,做笔录,辨认现场,前后持续57小时,没有休息。

10月16日,法庭开始审查裴日红第二份讯问笔录的合法性,警察韦超强出庭作证。韦超强拿着一摞资料上来,一边作证一边看。王兴向法庭提出,证人作证不能挟带纸条。控辩双方为此激辩,法官休庭合议后称,对该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是证人的工作记录,可以带进。韦超强则在法庭上冲着王兴说:“王兴,你给我小心点。”

    下午,当庭播放审讯录像时,律师们发现,办案人员很多时候在抄笔录,裴日红在接受讯问时,极度疲劳,18次打瞌睡,手上有明显伤痕,并一直光着脚。当王兴问韦超强对裴日红没有穿鞋如何解释时,韦超强说没有注意到是否穿鞋,并大声反问这与己何干?公诉人称,可能是被告人主动脱鞋!裴日红则陈述是被电击脚趾时,鞋子被警察脱掉。手腕处的伤,也是被警察打的。

一连数日,庭审似乎渐入佳境。网上对北海中院连续多日“真刀实枪”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好评如潮。

至10月20日,裴日红前两份笔录合法性的审查,经过6天的激辩,仍未结束。裴日红之外,还有三名被告,提出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当天上午,法庭宣布,经过合议庭合议,裴日红申请排除的证据,予以认定,不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先行调查程序终结,恢复原庭审程序。律师一致举手抗议,未获准发言。

当天,律师王兴在微博中写道:“戏已散场,回归现实”。观察该案的律师韩国权认为,虽有虎头蛇尾之嫌,该案还是创造了多项中国审判之最,多名办案警察出庭接受质询,也是先例。多名被告人在辩护律师、公诉人对证人交叉讯问的感染下,大胆地对曾经对其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反复追问,庭审开启了被告人的权利意识。

 

律师“闹庭”风波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远在宁波的章国锡,每天看新闻联播。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条款。5月26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召开座谈会,强调“强化人权意识,认真吸取刑讯逼供教训”。

    “这个条款与我生死攸关。”章国锡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他所涉的案件,二审两次开庭,当时尚未宣判。而其他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实践,并未有明显起色。

    3月22日上午,在江苏省常熟市法院,一起关于农民工涉嫌聚众斗殴的案件,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爆发审辩冲突。该案为北海案之后,律师组团维权的又一案例。朱明勇、王誓华、房立刚、张磊等人为6名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控方宣读起诉书后,律师王誓华举手发言,称有37份证据涉嫌非法证据,请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法官称,到举证质证时再说。律师认为,质证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后者为前置程序,如果一个证据非法,就不能举证。

    法庭上,审判长多次让公诉人进入法庭调查程序,但每次话音一落,就有律师举手,大声抗议。经过律师一上午的抗争,下午,审判长终于宣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此后,该案和北海案、贵阳案一起,被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称为律师“闹庭”。张军在2012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指责一些律师的言论降低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称“极个别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控告法庭,严重违反庭审秩序”。

    此言激起了律师界的强烈不满。律师韩国权在致张军的公开信中称,不是律师“闹庭”,而是违法公权力“闹法”,基层法院不仅仅是“程序上欠公正”。

   韩国权称:北海假案败露,法院边庭审、公安边侦查、检察院缝缝补补四次变更起诉书,法院却密切配合。这仅是程序上欠公正吗?常熟案数十人持刀入室、行凶伤人,受害人不得已奋起自卫,法院却以聚众斗殴处以刑罚,这也仅是程序上欠公正吗?

    张军所指的律师“闹庭”,在贵阳黎庆洪案中表现尤烈。该案因侦办时间之长,被告之多(多达57人),侦诉审过程之一波三折,律师前仆后继阻击非法证据之烈,被法律界人士称为标志性的战役。

    2008年10月,贵阳企业家黎庆洪,被以涉嫌赌博罪逮捕。2010年3月,一审被贵阳市中院判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刑19年。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贵阳市中院则将该案指定由其下辖的小河区法院审理。

    黎庆洪二审辩护律师周泽,在网上发出求助信。一时,江平、张思之等法学前辈组成法律专家顾问团,各地数十名律师或参与律师观察团,或参与辩护。

    2012年1月9日,该案第二季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开庭,辩护律师多达88人。开庭前两日,律师先就法院管辖权、检察院和法官回避等问题,与检审激烈交锋,庭审数次休庭,律师20余人次被警告、训诫,3名律师被逐出法庭。

    至1月11日,被告黎庆洪当庭控诉曾遭刑讯逼供,律师提出,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1月12日上午,公诉方向法庭提出,由于本案被告人多,为节约时间,待全部被告人完成法庭调查后,再进入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长决定中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第三被告黎猛的辩护人、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随即站起抗议,并继续就法庭程序违法提问,审判长拒绝答复。迟夙生指责法庭、公诉方程序违法,“是在践踏法律”,审判长及审判员被激怒,大声喊出:“把迟夙生开除法庭!”多名法警冲到辩护席准备强行带人,迟夙生当场被气昏倒在地。

半小时后,迟夙生被送往医院抢救,法庭继续开庭。而至次日开庭,黎猛解除了对另一名律师王兴的委托,该案遂休庭。其后,该案中18名外地律师,蹊跷遭被告人“不用”而解除委托,转而接受司法机关指定的律师,由此引发舆论震荡。

 

叫不醒装睡的人

 

    “闹庭”风波之后,6月8日,黎庆洪案庭审再次开始,审判长先就管辖问题,驱逐辩护人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说明;坚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询问被告人之后统一进行。

庭审由对黎猛的发问开始,黎猛否定了所受指控,并指出遭受刑讯逼供,并且提出了时间、地点、警员姓名和刑讯方式,律师张磊向法庭提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在接下来的10天里,57名被告中,有20多人都称遭受刑讯逼供。有人当庭诉说被刑讯逼供,而受司法机关指定出庭辩护的律师,并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杨金柱等律师,坚持向他们发问,法官以只能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为由,多次打断其提问。

随着被告的陈述,更多的刑讯逼供细节,被披露出来:吊打、坐老虎凳等。被告人陆松涛,陈述被用老虎凳的夹子夹脚,至今还有伤痕。杨金柱请其向法庭演示,如何被夹脚,被法庭制止;斯伟江要求当庭控辩审三方查验伤痕,未获支持。

一连10天,法庭上的激烈争论,都与刑讯逼供有关。6月18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终于启动。

据律师张磊介绍,法庭首先对“老虎凳”进行调查。公诉人举出贵阳市公安局的证言和行业标准,欲证明讯问椅是公安部统一标准配置,并出示照片。

黎庆洪一看,就大声说:“老虎凳照片是没有问题,但是使用人有问题,使法有问题。”他自述在“老虎凳”上被反铐,用皮带往上吊、拉,警察用手揉其肩,以加深痛苦。

公诉人向法庭举证,黎庆洪的讯问笔录原件,审讯人员书写的情况说明,出入看守所休检表,看守所监管民警等的证言,检察院对于相关审讯人员的调查笔录等。

黎庆洪说,刑讯逼供的就是写证明的几个审讯人员。辩护律师认为,讯问人员每次都让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作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有些笔录甚至正是证明刑讯逼供存在的证据,因为被告人在对自己不利的、内容虚假的笔录上签字,唯一的原因,只能是刑讯逼供。

杨金柱要求控方提供审讯时的全程录像。公诉人明确答复称,没有。黎庆洪说,审讯室里是有录像的,但是(警察)潘立新在逼供时,就叫人把摄像头关掉了。

警察潘立新被指控包庇黎庆洪涉黑组织、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受贿,成为同案被告人,但因“涉密”,对其审判没有公开进行。

在持续数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法庭播放了潘立新的庭审部分录像。录像中,他说自己文明办案,没有实施过刑讯逼供,并称老虎凳“听都没听说过,以前国民党时才有,电影上才有。”

看潘立新录像时,有被告人忍不住对着屏幕说“你撒谎”。有律师说,潘立新本身就是同案被告人,被指控黑社会的保护伞,那么,他对于其“保护”的“黑社会成员”所作的笔录,怎么能够作为呈堂证供?

庭审中,辩护律师多次向法庭要求传唤审讯人员到庭作证。公诉人出示了一份由贵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公函。函中称:鉴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打黑民警容易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为保护打黑民警的正当权益,我局不安排民警出庭作证。

斯伟江和周泽认为贵阳市公安局此举,涉嫌构成伪证、妨害作证,应由公安部进行调查。

法庭上还围绕着何为刑讯逼供,发生了激辩。关于连续审讯多长时间算刑讯逼供的问题,公诉人多次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讯问多长时间,所以,2小时,8小时,11小时,24小时,36小时,都不能说是违法。

斯伟江则说,“让人感到痛苦的长时间就算刑讯逼供”,并以最高检察院关于刑讯逼供犯罪的立案标准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为证,来说明何为“刑讯逼供”或“酷刑”。

“驳回,驳回,还是驳回。”律师张磊事后在博客中形容此后的程序:公诉人永远像复读机一样,宣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一份一份地出具办案人员的书面情况说明。

有多位司法机关指定的辩护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阶段并未到庭。法官还以未提供证据和线索为由,驳回数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至6月20日下午,在杨金柱的要求下,审控辩三方对此前陈述称被“老虎凳”夹脚的陆松涛当庭进行了查验。在受伤时间已过一年十个月之后,其双脚背面尚有明显点状痕迹。即便如此,审判长仍宣布驳回其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杨金柱当庭大呼“悲哀”。

当天休庭时,法庭单独留下了杨金柱和公诉人,由从贵阳市第四医院请来的三位骨科医生,对黎庆洪的手进行鉴定。第二天,法庭出具了一份专家咨询意见,称黎庆洪“右上肢‘神经’损伤没有依据”。据此宣布,没有证据证明黎庆洪因刑讯逼供受伤,辩护人对其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驳回。

到举证质证环节,又有黎崇刚等多名被告,陈述遭受刑讯逼供,甚至数位出庭的证人,也称遭铐起吊打、疲劳审讯,律师提请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均未获答复。

至法庭辩论环节,几乎所有律师,都对程序问题提出激烈的意见。律师沈忱说,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本庭没有得到正确的实施,这种状况正是反映了我国公、检、法的地位;这样的结果,完全架空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放纵个别无良警察肆意刑讯逼供。“这样的排非程序,我只能说你永远叫不醒装睡的人。”

 

非法证据排除前途

2012年7月18日,在贵阳案第二季一审结束之际,章国锡案二审宣判。

宁波中院的判决书称,二审检察机关提请相关行贿人出庭作证,并提供章国锡同步审讯录像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章国锡并非在刑讯逼供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故章国锡审判前供述应作为证据采用。

    由此,二审法院否定了一审判决中非法证据排除认定,采纳了检方的意见。章国锡被认定受贿4万,改判有期徒刑2年。

    该案二审判决的“大逆转”,再次震动律师界和法学界。章国锡的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表示非常意外,当天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称,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后,“两年下来,就一例独苗,现在也没有了,回到了以前。”斯伟江认为,此次判决可能会对今后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产生负面影响,给公安、检察机关仍可以刑讯的信号。

斯伟江曾撰文分析说,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如此困难,是因为它制约的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公检法中,法院相对弱势,加上在政法委的领导下,公检法三家往往重视互相配合而忽略互相制约,指望法院“枪口对内”,何其难。

《人民检察》曾引述参与两个规定起草的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的话说,两个规定执行有五难:启动难,证明难,辩护难,配合难,裁决难。学界的共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需配套制度的支撑,比如确立并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直接言词原则等。根本而言,则需消除体制性弊端,确立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保障律师权利,监督制约警察权,恰当定位检察权,保障司法独立等。

章国锡案二审宣判5天之后,7月23日,贵阳案一审宣判,黎庆洪被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四宗罪,判刑15年。律师们的非法证据阻止努力,未能产生实效。

这时,北海案一审、湖州褚明剑案二审,仍未宣判。贵阳案二审开庭审理的希望渺茫。律师们对诸案前景,并不乐观。 

                        2012年8月

话题:



0

推荐

谢海涛

谢海涛

32篇文章 6年前更新

财新传媒上海站记者

文章